苏州科技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队伍建设 加入时间:2021年06月08日 17:14 来源:  访问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不断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学校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应该恪守以下职业守则: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不得有损害党和国家利益以及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敬业爱生。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献身教育事业、引领学生思想和服务学生成长为己任。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在职责范围内,不得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

(三)育人为本。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握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引导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尊重学生独立人格和个人隐私,保护学生自尊心、自信心和进取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四)终身学习。坚持终身学习,勇于开拓创新,主动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方法及相关学科知识,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参与社会实践和挂职锻炼,不断拓展工作视野,努力提高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

(五)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引领社会风尚,以高尚品行和人格魅力教育感染学生。不得有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以诚信建设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做好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积极引导学生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参与学生业余党校、团校建设,讲授党课、团课;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指导开展主题党、团日等活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健康向上、格调高雅的校园文化活动和各类社会实践,激发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增强学生的专业认同,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增强学生的学习、实践和创新能力。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新生入学教育,做好毕业生离校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日常事务提供基本咨询和生活指导,指导学生开展宿舍文化建设,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自尊自信、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围绕学生关注的重点、难点、热点,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及时了解网络舆情信息,密切关注学生的网络动态,敏锐把握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群体性问题。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院(系)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动态,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高效优质的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择业观、创业观、成才观,将民族担当和国际视野融入学生生涯发展教育中,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苏北、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协同育人。加强与学生家庭沟通,有效利用校内外力量,组织、协调班主任、研究生导师、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

(十)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积极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不断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和研究水平。

(十一)完成上级组织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学校根据专兼结合、以专为主、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要求,按总体上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

专职辅导员是指在学院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副书记、学工组长、团委(团总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学校应参照专任教师聘任的待遇和保障,与专职辅导员建立人事聘用关系。

学校可以从优秀专任教师、管理人员、研究生中选聘一定数量兼职辅导员。

第七条 辅导员应当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八条 专职辅导员选聘还应当坚持如下标准:

(一)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在本科和研究生学习期间担任过班长,党、团支部书记或校、院级团学主要学生干部,并获得过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三)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工作部门、组织、人事、纪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具体选拔条件,通过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经过笔试、面试、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选拔。

第十条 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学校鼓励新入职教师以多种形式参与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一条 学校制定专门办法和激励保障机制,落实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要求,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学校结合实际,按专任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按教师职务(职称)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应更加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专职辅导员的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范围。

第十二条 学校可以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工作。聘任委员会一般应由学校党委有关负责人、学生工作、组织人事、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相关学科专家等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学校为辅导员搭建校内培训与校外研修的多层次岗位培训体系,提供多种类学习实践平台和深造渠道。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创造条件支持辅导员到地方党政机关、企业、基层等挂职锻炼。

每名专职辅导员应每年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校级培训,每5年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立足本职岗位,走职业化发展道路,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十五条 学校创造条件鼓励并支持辅导员结合学生工作实际从事科学研究与岗位实践,不断探索和创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思路和办法。

第十六条 学校专门制定辅导员管理岗位聘任办法,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管理岗位等级。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辅导员队伍建设专项经费,用于辅导员培训、理论研究等方面工作,不断健全辅导员激励机制。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管理。

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同时要与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

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十九条 对辅导员的考核评价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牵头,组织人事部门、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学生共同参与。

考核等第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的比例不超过12%。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辅导员的年终全员考核按照学校规定统一安排。

学生工作部门根据《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辅导员,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

(一)在政治原则和立场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望低;

(三)因个人工作不力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四)经学校年终考核未达合格等级者;

(五)其它不适宜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专职辅导员原则上须在本系列岗位工作四年方可交流换岗,特殊情况下,最短不得少于两年。辅导员的交流、轮岗每年6月份集中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