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技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江苏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的奖励资助名额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确定下达。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违纪行为;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排名须在评选范围内前50%;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申请及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需要申请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二)学院初审。学院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和学校下达名额,完成本学院申请学生的初审工作,并将通过初审的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处。
(三)学校复审。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院上报的人员进行复审,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上报。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报送至江苏省教育厅批复。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在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环节,要加强励志教育、诚信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培养青年学生自立自强、诚实守信、知恩感恩、勇于担当的良好品质。同时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奖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条 坚决杜绝不正之风和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情况的,追缴个人所获得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并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