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技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以及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结合我校就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落实国家就业政策和法规,坚持以学生为本的原则。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学校采取措施,鼓励和指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就业。
第五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市场调节、政府促进、学校推荐、学生自主择业、鼓励创业的机制和办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推荐;坚持就业信息公开、共享。
第六条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施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
第二章就业政策
第七条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依据国家规定,优先保证国防、军队、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科研和教学单位等单位的人才急需。
第八条学校就业工作要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引导毕业生到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就业创业。
第九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边疆、西部地区和基层就业;鼓励和支持毕业生通过“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志愿服务苏北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到村任职等项目就业;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
学校教育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敢于通过创业实现就业。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第十条学校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落实好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等政策。学校鼓励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到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所承担的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的重大重点项目等参与研究工作。支持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
第十一条学校重视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积极推荐,帮助他们寻找工作岗位,为每一个就业困难毕业生推荐至少一个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国家就业政策和法规,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掌握现代化信息手段,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增加就业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三条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要诚实守信,遵章守制,自觉遵守校规校纪,维护学校毕业生就业秩序;要保持个人良好形象,严格履行协议,信守诺言,遵守法律。
第十四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落实就业去向;也可在有关省市地方人事部门申请人事代理。
第十五条学校于每年6月中旬上报毕业生就业方案。派遣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调整心态,积极应聘,在毕业后两年之内落实就业单位的,仍可办理派遣手续。
第十六条定向或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应按招生协议回原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单位就业。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原定向或委培单位的,需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并经原定向或委培单位书面同意解除定向或委培协议,报江苏省教育厅就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生源地为港、澳、台地区的毕业生,如选择在中国内地就业,根据相关规定,可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无须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后凭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到用人单位报到。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明确表示同意接收的结业生,可由学生凭用人单位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学校为其办理派遣手续,发放的报到证上注明“结业”字样。毕业当年取得结业证书、且已按结业学历层次办理过派遣的,次年按规定换发毕业证书后,不再换发《就业报到证》。
本科肄业生不具备就业派遣资格,学校不负责为其办理有关就业派遣手续。硕士肄业生可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派遣,申请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第十九条年度就业方案上报后放弃升学申请就业的毕业生,需持录取通知书原件、录取学校研究生培养主管部门出具的取消该生学籍的证明,报学校审核批准后补办派遣手续。
第二十条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以下就业方式纳入就业率统计范围:
(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
(二)毕业生自主创业和从事自由职业的;
(三)毕业生出国学习或就业的;
(四)毕业生升学、读双学位或毕业后考研的;
(五)毕业生从事临时或实习性质的工作。
第三章就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就业指导中心积极筹办校园招聘活动。参加校园招聘的毕业生应诚实守信,在自荐、面试等环节中如实陈述自己的实际情况,明确表达自己的就业意愿。
报考研究生或有意向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择业时应将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以免因考取研究生、出国深造等原因不能履约而影响用人单位的招聘计划。
第二十二条毕业生使用《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有关规定:
(一)《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是毕业生择业的正式推荐材料,是对学生在校数年来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一个综合评价,也是用人单位了解学生在校情况的重要资料之一,须经组织审核,并加盖学院和学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公章方有效,其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毕业生在择业时应持有学校统一发放的《毕业生推荐表》。
(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签约时使用的正式文本。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必须使用由江苏省教育厅统一设计、学校发放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每位毕业生只有一份协议书,应妥善保管,复印、涂改、伪造的协议书无效。协议书毁损的,应凭原件和学院的书面意见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换取新协议书;因故不慎丢失协议书而要求补发的,应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和相应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在市级以上报纸登报声明作废并在学校就业网上公示一个月,经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审批同意后予以补发,补发的协议书上注明“补发”字样。
(三)毕业生就业意向确定后,应及时签订就业协议。每个毕业生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协议书内注明或附加补充协议;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一旦签订就业协议即可生效,签约双方应信守承诺,维护就业协议的严肃性。
毕业生应在签约3个工作日内登陆我校就业创业网站(http://usts.91job.gov.cn/)录入个人就业信息,并将协议书第二联回执交辅导员备案。
(四)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原则上不得违约。若确属特殊情况需要解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并持原签约单位及地方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解约的书面证明、新接收单位的书面证明,经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发放新的就业协议书。一般情况下,新就业协议书必须在发放后10日内签订好并送达就业指导中心。
通过本校招聘会与国有大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签约的毕业生,若有解约意向,应先通过学院和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审批。
(五)毕业生签约后,又以谎报丢失或其他非正当理由取得就业协议书重新签约的,一经发现,除按违约处理外,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毕业生在双向选择时,可以自行制作自荐材料,自荐材料必须真实、客观,由于自荐材料内容的失实而引起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其后果由毕业生承担。
第二十四条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的,或采取欺诈手段、伪造成绩及就业协议书的,将依据《苏州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相应规定予以处分。
第四章就业派遣
第二十五条学校于6月中旬毕业生离校前集中办理派遣手续,离校半年内,学校仍定期为毕业生办理派遣手续。毕业生在将协议书交到学校后的第二个月,可在我校就业创业网站(http://usts.91job.gov.cn/)查询报到证办理状况,及时凭身份证到所在学院领取报到证,并携报到证、身份证到学校保卫处户政室办理户口迁移,个人档案在派遣后14个工作日内寄出,档案到达后,毕业生持相关材料到用人单位报到。
第二十六条选调生、大学生村官、应征入伍、三支一扶、苏北计划、服务西部等国家项目的就业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报请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学校不再负责办理其就业的相关手续。
(一)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三)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由用人单位退回的;
(四)其它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五章缓派
第二十八条毕业前尚未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需与学校签定《缓派协议》,委托学校在一定时期内保管户籍档案。毕业生在《缓派协议》到期后,仍未就业的,原则上学校按相关规定办理派遣回原籍手续。
第二十九条毕业生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学校继续保管户口档案,应在毕业当年11月的最后一周向所在学院提出续签申请,经学校相关部门同意后,继续由学校保管户口档案至毕业后二年。
第六章就业报到
第三十条毕业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到所在学院领取就业报到证后即可离校并按用人单位要求按时报到。
在报到证有效期内,用人单位或就业所在地人才服务中心凭报到证、毕业证、就业协议书、户口迁移证等办理接收手续和落户手续。
第三十一条毕业生档案在派遣后14个工作日内通过邮政特快专递转递到就业单位所属的地方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半年内应查询自己的档案是否已到人才交流中心或单位。
第三十二条因不按时报到,导致户口、人事等关系无法落实等情况,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予受理。
第七章就业指导与服务
第三十三条学校各教学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和全校教师要协同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毕业生就业指导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
第三十四条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第三十五条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程建设,制订统一的教学大纲。各学院负责教学人员、教学计划的落实,做好课程成绩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要加强就创业实习基地建设,定期在校内举办各种类型的用人单位与学生供需见面和校园招聘活动,以利于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之间的双向选择。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向学生收费,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
第三十七条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要持续推进智慧就业工程,不断加强就业工作网站、客户端建设,加大线上就业择业工作力度。
第三十八条学校各级就业指导部门应充分利用各方资源,广泛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并及时向全体毕业生公布。
第三十九条各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掌握本学院毕业生的基本情况,积极举办就业指导讲座和座谈会,通过就创业门诊等形式接受咨询,积极开展行之有效、针对性较强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四十条各学院充分利用教师、校友、学生家长等资源,争取更多的就业岗位,切实为广大毕业生服务。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与上级主管部门最新规定不一致的情形时,以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苏州科技学院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