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技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奖学金每年的奖励名额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分配下达。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思想进步,道德品质优良;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有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均须位于前10%(含10%)。
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依据的总人数及名次,按国家奖学金名额分解下达到的最终一级单位确定。
(五)思想品德考核成绩优秀,《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测试成绩“良好”以上。
第六条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 10%,但均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规定的“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认定条件的,可在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后,申请国家奖学金,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七条 学院应根据学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校规校纪等方面,结合学校各项“评优”活动,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综合测评,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申请及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需要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将个人申请材料及《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提交所在学院。
(二)学院推荐。学院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和学校下达名额,完成本学院申请学生的推荐工作。各学院要成立分管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本院系拟推荐学生名单,并将拟推荐的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处。
(三)学校评审。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成立国家奖学金校级评审委员会,对学院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上报。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报送至江苏省教育厅审批。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校级国家奖学金评审机构要严格审查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尤其要严格审查学生的成绩排名。
在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环节,要加强励志教育、诚信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培养青年学生自立自强、诚实守信、知恩感恩、勇于担当的良好品质。同时对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奖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严格遵循评选标准,坚决杜绝不正之风和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的,追缴个人所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并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