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技大学优秀本科毕业生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广大在校本科生努力进取、奋发向上,表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毕业生,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科技大学优秀本科毕业生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参评对象为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应届毕业生。
第四条 优秀本科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正确、坚定的政治方向,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勇于探索,乐于奉献,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各项公益活动;作风正派,举止文明,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品质;
(二)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获得综合奖学金不少于一次;
(三)在校期间曾获得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等校级、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历次思想品德考核在“良”以上,其中至少一次为“优”;
(四)在校期间有过军队服役经历、自愿赴边远省区、贫困地区或民族地区就业的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良好以上;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学生在评选期间仍处在受处分期的,不得参加评选。
第六条 已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
(二)不能按时毕业或不能获得学位。
第七条 优秀毕业生人数不超过当年本科应届毕业生总数的10%。
第八条 优秀本科毕业生按以下程序评比产生:
(一)评选按初步遴选、复核审定两阶段进行。初选每年3月份进行,复审在6月份;
(二)各学院毕业班辅导员根据评选条件,在广泛征求同学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提名,各学院学生工作组根据提名初评、公示,报学生工作处审批确定初选名单;
(三)毕业设计或毕业考试结束后,各学院对初选对象进行复核,复核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公示;
(四)学生工作处报分管校领导确定优秀本科毕业生名单。
第九条 学校对优秀毕业生进行奖励,办法如下:
(一)学校授予其优秀本科毕业生荣誉称号,发给证书,予以表彰,载入本人档案。
(二)学校可在国家就业政策范围内,结合用人单位的具体要求优先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